邵東法院審結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2024-11-29 14:28:40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樊芳 | 作者: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劉浩)為依法保護企業(yè)創(chuàng)新權益,持續(xù)優(yōu)化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近日,邵東法院依法審理了原告河南某信息科技公司與新邵某信息網絡服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依法判處被告新邵某信息網絡服務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刪除侵權文章,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河南某信息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1500元。
經審理查明,原告河南某信息科技公司經隋某授權,依法取得由隋某創(chuàng)作的某篇字數為1247字的文章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此外,隋某還授權原告就上述文章以原告自己的名義對授權前后侵害授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提起訴訟,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并有權獲得因此產生的賠償或補償。某日,原告發(fā)現被告運營的公眾號家在漢壽(hskd2017)及洞口信息(dk969688)在未經原告和原著作權人許可且未支付任何報酬的情況下違法轉載并向公眾傳播案涉作品。被告違法轉載原告作品的行為已嚴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并因維權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運營的公眾號內發(fā)布了與原告文章作品內容一致的文章,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對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鑒于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或者被告的實際獲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知名度、商業(yè)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侵權的主觀過錯,以及原告為維權確實支付了一定的合理開支等因素,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責編:樊芳
一審:樊芳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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